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学院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案、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选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条 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条 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八条 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将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学院领导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一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处共同派员监销。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同意并派员参加监销。
第十二条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原则上按本办法附表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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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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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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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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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凭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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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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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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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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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传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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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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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凭证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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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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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账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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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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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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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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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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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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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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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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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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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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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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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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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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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报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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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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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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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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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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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月、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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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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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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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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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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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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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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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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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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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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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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