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许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或差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空调设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合理申请配置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应当考虑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二章 资产配置条件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配置资产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的单位根据单位职能、人员编制和资产存量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在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后,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章 资产配置程序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计划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起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财力状况,审核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市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本单位资产购置。

(四)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明确安排有设备购置的上级补助资金或者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调整资产管理信息卡片,并在配置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资产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另行下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力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购置计划进行资产配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资产。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卡片,实施资产标签化管理。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市财政局对已经购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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